建筑公司管理制度全套第1篇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规定如下:一、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公司管理制度全套热门9篇,供大家参考。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假,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
1、员工请假必须输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原因、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
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最后统一保管在办公室,没有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员工在假期、节假日后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按时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日期到公司者,须附有关证明,致函、致电所在部门主管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未批准则需及时返回公司,否则按旷工计。
3、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致电负责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写假条或请同事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凡未请假擅自缺席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工论处,对旷工员工,根据考勤制度处理。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1、事假:请事假每月三天以内(含三天),不扣工资;
超出的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2、病假:病假要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弄虚作假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罚。若遇急病,来不及请假,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每月三天以内(含三天),不扣工资;
超出的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3、婚假:员工在法定婚龄内结婚,在本市的给假四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后,给予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产假期满,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办法处理(需有医院证明)。
5、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在本市的给丧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其他丧假按事假处理。
四、关于旷工的处理
对于旷工的处理,参照公司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20xx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自20xx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采用横向联系、纵向整合、竖向协作等经营方式,真正实现个人经济提高创收,公司经济基础不断发展壮大,并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决定、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各项管理包括公司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公司管理;
公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文印管理、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四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公司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规范、标准图集、财务审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会议纪录、决议;聘任书、协议合同、项目管理方案、通知、通告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2、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总经理、副总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管理人员办理手续,直接提档。公司其他人员借阅档案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的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用要摘录或复制的,密极档案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档案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复制。
5、公司所聘员工的相关技术职称及各类证书,属公司无形资产,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个人或公司负责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外借其他经济组织和团体使用,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聘人员,向公司索要证书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本人赔付公司为此证件支出的培训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及本人在工作期间领用的用具用品等,若当事人在工作期间曾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对拒不进行赔偿,而又情节恶劣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和业务、财务部门分别保管。
2、印鉴的使用一律经公司总经理许可,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允许后方可加盖,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加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六条、文印管理
1、文印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2、确需到公司以外去打印的文件、资料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由具体打印人员将原件、废件全部收回交办公室集中处理,严防泄密,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
1、公司库房由材料设备股负责管理。
2、库存、入库材料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锈蚀,并应统一编号、分类、排放。
3、公司各股室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4、各股室应按实际需用量领取,不得私用、浪费。
5、各股室配备的电脑等高档办公用品的采购、更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
6、办公电脑使用人员要保持用品干净、整洁;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公司资质及职能股室
1、公司所属业务股、办公室、资料室面向市场,均实行有 偿服务。
2、公司所属机械设备、场地面向市场,均实行有偿 服务。
3、公司允许有信誉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但须收取1-3%的管理费用,所发生的税金、人工工资、质量、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均由挂靠人负担。但介绍人或推荐人应对信誉户进行详细调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凡有要求陪标、标书制作、工程资料等服务的单位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并收取费用,费用额以市场价为基础
第九条、报刊及邮发管理报刊征订、文件邮发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征订,但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遵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财务管理内容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股室、2项目部、厂及各职能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减少压占。
第十三条、为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合理,公司下属各部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一般不超过2000-5000元,备用金的支取必须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备用金的支取必须注明用途、金额。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或挪用营业收入款,否则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司提起诉讼,依法索赔。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厂应经常和客户保持联系,按期进行帐款催收,由主管副经理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应进行年度可行性分析,以便为固定资产的增减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七条、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白支票;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支票印鉴应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金及员工“两金”、职工医疗保险等。
第二十条、参加工程的决算会议。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要求股东及员工极积学心《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记录、总结。为合同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文本应逐字逐句进行推敲研究,力求杜绝漏洞;杜绝含有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词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由业务部门(预算股)统一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由物业部门负责保管,但应转办公室留存一份,以便存档。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由材料设备部门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作为记帐凭证。
第二十八条、预制厂签订的供销合同由预制厂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以备查存。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是指公司所属财产、房屋、楼院及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管理。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部要与业主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合同要求详尽、实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就本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内财产、设施设备等建立台帐,做到有序管理。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应设立专门银行帐户、帐表、合同,独立核算帐目,分别设立会计、出纳做到钱帐分离,严禁一人统收统管。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物业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了解、掌握,按月、季度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四条、及时掌握汇总业主、市场反馈信息,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完善和提高,提供详实可行的原始资料。
第六章劳务和工资管理
(一)员工的聘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各项目部、预制厂用员工应本着精简的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聘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做到依法办事。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聘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改制方案和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公司聘用人员严禁私自对外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聘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财产、用具、图片、图书、资料、档案等领人情。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
(二)工资及奖金
第四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制、计时制、计工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聘用的人员,凡实行年薪制的“两金”按比例上缴,实行计件制、计时制人员,按考勤自然天数计缴。
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四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工资系列。
第四十五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四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员工的基本工资。
(三)辞职、辞退、开除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四十八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四十九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五十二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务、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四)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为了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者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奖励办法如下(具体办法由董事会临时决定):[1]嘉奖[2]记功[3]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司股东或员工承揽到工程。纳入公司管理的`,按工程结算扣除前期费用后的总价给予1%的经济奖励,但承揽人必须配合公司进行进度款及最终尾款的催收工作;不纳入公司管理,而以公司名义自已承建的工程,公司给予大力支持,但要视工程实际情况须收取1-3%的管理费,承建者的工资、奖金、福利及承建者本人所需缴纳的“三金”(三金指职工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职工养老金、职工失业金)等所有费用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再负担。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司财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的;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的;对社会作了贡献,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以上未注明具体奖励办法、种类的,其奖励办法、种类视绩效程度而定。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工资奖金、辞退、开除、追究经济责任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 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己,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坏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1、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3、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认为应予以处罚的。员工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工程项目管理执行的原则以现场文明施工为外在要求,以质量、工期、安全、效益为中心内容,以抓好施工现场管理,营造良好企业形象为重点,以强化项目成本核算为手段,内抓现场,外抓市场,调整结构,提高效益。
第五十九条、工程项目管理系指项目的施工阶段即从施工的准备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竣工后全过程的管理,其基本内涵是:以项目工程为核算单位,以个人经济负责为基础,以项目的施工安全、工期、质量、成本的全过程管理为内容,按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的形式,以经济手段的项目责任制6的合同管理,使每一个项目由不独立的单纯生产体,转变为内部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实体。
第六十条、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通过招标选聘、自荐选举、论辩考评、公司择优聘任产生,其身份是受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就某一项工程进行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项目经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违规管理;不胜任或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产生与组建时间以单项工程周期的寿命为计算单元。
第六十一条、项目班子人员的组成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规定,原则上由项目经理提名在全公司中优化招聘组建,劳务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招聘,成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管理人员执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制、计时制、计工制,按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执行,对不服从生产安排,不遵守劳动纪律,有破坏阻碍生产者,可劝退或辞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索赔。
第六十二条、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决策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全面完成。
2、在项目管理中,严禁工程整体对外发包,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现场管理全面负责。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及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
4、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现场工地的人、财务等资源,作好人、物、设备的调备,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定的项目责任合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5、组织制定项目内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业务联系和经济往来,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6、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公款,与建设单位结算的各项费用一律通过公司财务、帐户,方可使用,推行各种形式的项目责任制,正确处理公司、项目部、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7、项目经理及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和会议。
第六十三条、项目经理的权限
1、组阁权:确定与工期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可根据公司有关人事规定自聘或辞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
2、生产经营权: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生产的经营,包括配合建设单位。
3、劳动用工权:自行解决劳务人员的选用,只能签定以完成某项项目施工任务为期限的计件工、计时工的使用合同书。不得私自签订中长期合同工,劳务合同依据《劳动法》应签定劳动保护、待遇、报酬、安全等内容。
4、内部分配权: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项目班子成员执行年薪制、效益分配制,招雇的劳务、施工人员可自主分配和嘉奖。
5、拒绝摊派权:对公司经理和有关部门违反合同行为的摊派,有权拒绝。
6、材料采购权:项目经理对项目所需材料享有采购权,采购的材料应从价格、质量、产地上,增加透明度,禁止积压各种库存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自20xx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自20xx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更科学、严谨,适应公司管理体系的发展要求,根据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经营部负责的业务范围,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经营部主要职责
1.1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1.2负责工程预算、结算工作。
1.3负责编制工料分析。
1.4负责企业招投标的编制及具体实施工作。
1.5负责分公司、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结算工作。
1.6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1.7负责公司月结算及年结算的核算工作。
1.8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1.9负责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
1.10负责与企业有关的协会、组织团体及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落实。
1.11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体系运行工作。
1.12经常组织各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统一组织学习相关结算文件及法律法规,提高全体预算员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
1.13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中经济指标的审批工作。
2.预算员主要职责
2.1必须掌握相关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
2.2必须参加图纸会审,违者负激励50元/次。
2.3负责预结算书的`编制与对外核算工作。
2.4负责编制工料分析表。
2.5负责审核外分包结算书。
2.6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2.7参与编制与建设单位往来的书面材料。
2.8必须积极参加招投标工作。
2.9协助技术人员编制现场签证并核实现场签证的落实情况。
2.10预算员必须深入到施工现场。
2.11负责项目部中体系运行相关记录。
3.工程合同管理
3.1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3.2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3.3经营部长参加与建设单位合同条件的谈判,并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
3.4签订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两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门:财务经理,复印件抄送董事长、总经理、项目经理、项目预算员。
3.5负责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时,必须企业证件齐全有效。
3.6依据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拟定分包合同初稿,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3.7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应在进场前签订。
3.8签订完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原件,三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f-j:总经理、财务经理、经营部、项目部,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
3.9经营部必须配合公司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如需修改、变更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变更的内容存档备案。如有合同终止,必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3.10经营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项目管理协议的签订。
3.11负责向财务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相关资料。
4.工程预、结算管理
4.1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4.2预算员在对外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能旷工、迟到、早退,违返者每次负激励50元/次。
4.3预算员必须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营部长必须加大日常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预结算工作。
4.4预算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4.5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额内容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掌握常见工程类型有关测算数据。
4.6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规定编制预、结算。
4.7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向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的进度结算。每月20日前按施工形象进度编制好月份工程结算,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4.8每年l2月20日前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跨年度工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50元/天。
4.9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后l5天内完成,如拖期罚款50元/天。工程竣工结算经过经营部长审核后,上报审核单位。预算员应随时做好与审核单位核对结算的准备工作。
4.10土建预算员必须要负责组织落实其他专业的有关预、结算数据统计及预结算上报等工作。
4.11负责每月向财务部提供实际工程进度结算和甲方审批后的形象进度结算一份。
4.12甲方结算及外分包结算,每年必须装订成册,便于管理。
5.工料分析管理
5.1预算员要根据现场的进度安排,在每个月20日上报当月的实际工料分析表,经营部长审核后每月25日报送给总经理、生产经理、财务部、工程项目部及经营部,如拖期负激励30元/天。
6.工程招投标管理
6.1招投标项目确定后,经营部主要协调各相关专业编写招投标文件,并负责标书的装订包装工作。
6.2经营部负责投标文件的递交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6.3经营部要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做出正确预算结果,为领导最终投标报价提供真实依据。
6.4经营部必须对招投标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损害公司利益,如查出每次负激励l0000元以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预算员必须认真细致做好投标文件工作,因预算人员编制投标文件,给公司造成影响损失,罚款500元。
7.分包核算管理
7.1预算员负责外分包项目的核算,经营部长负责审核。
7.2预算员在做外分包结算时,必须要求分包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合同或定价单、质量验收单、计算书等。
7.3在计算外分包工程量时,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查出罚款20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4每年l月20日前完成外分包核算工作。
8.经济指标的管理
8.1预算员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并整理审核意见。
8.2预算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并且要求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到第一现场掌掮有关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履行情况,违者负激励50元/次。
8.3预算员必须及时(每次间隔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周)审核内业资料中的经济指标,对不符合工程结算要求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项目经理、经营部汇报。
8.4预算员必须参与现场签证的编写,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现场签证内容符合工程结算要求。
8.5预算员必须检查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将未按时办理手续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及时向项目经理及经营部汇报。
9.经营资料及信息管理
9.1预算员必须负责对各类工程合同、预结算书、计算式及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最后归档工作。
9.2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建立档案,资料要完备,归档要及时。
9.3预算员要对接收和发出的资料做好收发文记录。
9.4工程预结算及分包核算等资料必须在经营部留一份存档,并附相关结算依据和资料说明。
9.5经营部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9.6收集信息主要渠道有:建筑市场发布的信息、各种传媒刊登的项目信息、个人渠道收集的信息等。对好的工程项目信息应立即跟踪,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将工程情况、具体要求、资金情况、承包条件及竞争对手情况等,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上报给公司经理进行决策。
9.7经营部应掌握同行业中常见结构形式工程的常规承包方式、造价指标。
9.8经营部应定期对建筑材料的价格状况进行调研,收集工程上常用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等,为工程结算和材料的对比使用提供依据。
9.9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
10.经济纠纷的处理
10.1经营部参与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
10.2在发生经济纠纷时,经营部应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0.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经济纠纷,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10.4经营部负责处理对外费用索赔及反索赔工作。
11.对外沟通与落实
11.1经营部应负责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建委招标办、建委合同处等部门及时沟通。
11.2营部应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结算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情况。
11.3营部长应将新信息、新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情况向预算员传达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一、总则
为推进公司发展,提升企业文化,健全员工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员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规章制度(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招聘与录用
1、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2、公司招聘、选聘、录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公平、平等竞争、亲属回避;
(2)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
3、公司聘用员工内部流程:
(1)用人部门提出岗位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总经理的批示,按照《岗位分析说明书》的要求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4、应聘人员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联合对应聘材料进行斟选,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招聘的面试考核工作。
5、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6、面试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任职资格的考核;
(2)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4)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
(5)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a、仪表、修养、谈吐;
b、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
c、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d、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e、相关工作经验;
f、素质测评;
g、必要时增加笔试;
(6)具体办事流程见《招聘面试流程》。
7、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在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8、外部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英语级别证书;
(3)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
(4)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
(6)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
(7)当期免冠近照4张;
(8)亲笔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9、公司全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均应及时知会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诞生子女;
(4)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10、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赔偿公司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11、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签订《新员工入职试用合同》;
(2)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接受入职培训;
(4)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12、本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从入职之日起算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对于特殊的岗位(如高技术含量或高业务资格的岗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适当的延长试用期时间到6个月。试用期内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考核情况核准,公司总经理批准,缩短试用期。反之,确有需要经审批同意,试用期可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3、试用期内,新进员工如果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公司,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相应的,如果新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公司也会终止试用。
14、如试用合格并通过入职前培训,可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报告》,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上报总经理审批。
15、具体办事流程参见《试用转正流程》。
16、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17、入职引导人帮助:
(1)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
(2)入职引导人的职责:
a、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
b、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c、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
d、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公司宿舍等,尽可咨询入职引导人。
附件:
1、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表
2、招聘面试流程
3、试用转正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全面管理工作,使日常行政办公管理向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高水平发展。达到各项管理工作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三个转变"
一是推进转变管理思维和管理理念的转变。
二是推进个别被动管理向全面主动管理转变。
三是推进由粗放式管理向转细化管理转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现公司规划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办公室日常行政办公管理的任务,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从而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综合部门的管理水平。真正起到参谋助手、组织协调、服务保障三大职能作用。
第三条办公室人员要倡导六种良好风气。
1、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的浓厚风气。
2、自觉探索、开拓创新的浓厚风气。
3、雷厉风行、争创一流的浓厚风气。
4、严谨细致、埋头苦干的浓厚风气。
5、严守规矩、极端负责的浓厚风气。
6、甘于奉献、干净干事的浓厚风气。
第二章办公室日常行政办公管理的任务、权利
第四条根据办公室在日常行政办公管理工作中应具备的三大职能作用、结合我公司已经制定出台的原有规章制度、对办公室的管理任务、权利在本制度中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五条办公室人员在当好领导参谋助手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因此要经常学习和掌握国家政策和上级指示,行业发展动向,结合我公司的特点,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供领导决策和指挥工作时参考。对于公司决定和安排的工作事项,要及时传达给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并要把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结果进行分析、评判,再及时的反馈给领导及有关部门。把领导新的决策再传递到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做到上、下级沟通、互动。
2、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会议制度的规定》组织安排好各种会议,作好会议纪录,对会议布置的工作,按时对承办人检查、落实。要把承办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心中有数。
3、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新员工试用制度》和《员工甄选聘用管理办法》以公正、客观、实效的原则,帮助公司把好用人关。对到公司工作的新员工,要建立个人档案,试用期间要经常了解思想、工作、学习、身体等各方面的情况,并要征求新员工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拿出综合意见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到期后是否转正的意见。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定向招聘人员,由办公室按照公司制定的办法,对其办理手续,并要介绍公司简况,学习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公司融为一体。
第六条办公室在组织协调方面,应完成以下任务。
1、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要在全体新、老员工中进行宣传、学习、示范,使全体员工认识到,这不仅仅是公司从企业文化角度建立的规章制度,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要把公司要求去做变成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有一个好的团队、才能不断对外提升公司对外形象。
2、根据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管理规范》处理好员工劳逸结合、按劳取酬、突出贡献的原则。始终鼓励能够模范带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教育帮助、处罚个别员工无组织、无纪律的歪风斜气。在公司氛围内树立一个良好的自然风气。培养出一支思想过硬、纪律严明、作风正派、能够吃苦耐劳善打硬仗的员工队伍。
3、量化考核是办公室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公司制定的《量化考核办法》,要把考勤、工作纪律、卫生状况信息反馈这四部分,作为公司对员工进行量化考核的一个主要方面,结合公司新制定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从而评价出每位员工的个人素质和综合业绩。
4、公司以人为本制定的《员工休假制度》是公司为增加员工福利和凝聚力的一项利民措施。办公室要按照制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实施。
5、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公司制定的《出差管理制度》有涉及到办公室该办理手续和把关的地方,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办理。
6、公文的收、发、存是办公室例行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司制定的《公文处理准则》,办公室对上级来文要及时呈报给公司领导,公司对外发文要及时办理、公司内部文件、通知等要及时传递或下发到位。充分体现公司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办公室要搜集各种公文的承办结果。要按规定立卷、归档、备查。
第七条办公室在服务保障方面应完成以下任务
1、保持公司文件资料的齐全完整,是公司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对外不公开的文件资料,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些重要资料属公司无形资产。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传递和设档管理。
2、办公用品的合理节约使用,关系到公司管理费的节、超,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制定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一次性消耗的用品如:纸张、笔墨要节约使用,对办公用具要登记造册,分解到使用人保管、使用,要明确其责任。
3、公司因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计算机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处罚。
4、公司配备的车辆主要为经营、生产及办理业务使用。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5、公司电话是为方便与外界联系、沟通、开展业务使用,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电话管理规定》监督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奖、罚规定
第八条为了严格对制度的执行,做到工作有标准,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评判结果。公司对办公室在日常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要进行考评。通过奖、罚措施,增强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心,使公司各项工作管理精细化。
第九条办公室要定期对于落实、执行公司制度情况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及资深管理者参加进行评判。
第十条奖、罚的办法:按照本制度对办公室的工作从参谋助手,组织协调,服务保障三大职能方面,分条、分项评定。每一项都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三个档次,暂定每半年综合考评一次。
第十一条本制度主要考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共十四项细目,考评记分,奖罚标准执行公司《行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目的
为确保对影响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实施控制,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性能、交付和服务等各方面,符合顾客、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要求,并满足公司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过程中的所有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控制。
3、职责
3、1采购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原则和法律归口管理的原则。
3、2总经理负责领导公司的采购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公司的采购管理。
3、3物资部、综合管理部以及计划部是采购管理主要部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1物资部负责与设备、材料等有关的采购管理工作,包括:
设备、原辅材料;
生产性低值易耗品;
非标设备加工承揽;
货物仓储保管;
货物运输;
货物保险;
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
4、1、2综合管理部负责与行政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采购管理工作,包括:
人员聘用;
培训;
法律咨询;
审计事务;
广告、宣传;
后勤管理;
绿化维护;
行政管理涉及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
4、1、3计划部负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劳务采购的采购管理工作,包括:
建设工程(包括勘测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等);
工程监理;
技术引进;
工程设备安装调试;
技术咨询、评估监测及科学试验;
财产保险;
财产租赁;
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
4、2采购的申请
4、2、1工程项目(劳务)采购的申请
由工程项目涉及业务管理部门填写《工程项目(劳务)采购申请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计划部,计划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备案并进行采购管理工作。
4、2、2物资采购申请
4、2、2、1工程用物资的采购申请
由物资使用部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提出申请,各专业(包括汽机、锅炉、发电机、热工以及土建专业)负责人对申请审核后,由物资使用部门主管提出初审意见,计划部根据经批准采购申请的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备案并提交物资部,物资部将已批准的采购申请的物资纳入采购计划,并进行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4、2、2、2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申请
由物资使用部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提出初审意见,计划部根据工程预算以及年度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备案并提交物资部,物资部将已批准的采购申请的物资纳入采购计划,并进行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4、2、2、3行政管理涉及的货物采购申请
由使用部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提出审核意见并备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资部或综合管理部进行货物采购管理工作。物资部负责形成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综合管理部负责不形成固定资产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4、2、3培训采购申请
由需求部门提出填写《培训申请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提出审核意见并备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采购。
4、2、4其他采购申请
由需求部门填写《签报》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相关采购主要管理部门,主要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会签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由采购主要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4、3潜在合格供方的选择以及合格供方名录的建立
4、3、1各管理部门应建立各职能范围内的合格供方名录,潜在的合格供方的选择应根据以下信息确定:
供方提供的产品已在公司使用的,使用部门反馈的信息;
供方提供产品在同容量电厂的使用情况;
供方资质证明、质量、安全、环保业绩以及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情况;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承办部门在市场上了解、收资的信息。
4、3、2确定潜在的合格供方后,由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职能范围内的潜在合格供方进行调查,进行资质审查。
4、3、3潜在合格供方的资质审查内容应包括:
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欲签合同标的应复核当事人经营范围,设计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及资质证书等;
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运输能力、技术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4、3、4潜在合格供方的资质审查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并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4、3、5相关职能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合格供方名录进行复评。
4、4劳务、物资及服务的采购管理
4、4、1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物资部、综合管理部及计划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采购管理。
4、4、2采购的标的金额按以下管理内容进行管理:
4、4、3预算金额在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下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3家以上合格供方,报公司领导或授权人确定供方后实施采购。
4、4、4预算金额在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上(含伍拾万元)的采购,管理部门应选择3家以上合格供方,作为潜在投标方,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方,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标工作小组按《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招标,确定供方后实施采购。
4、5招标管理
4、5、1公司依法成立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小组。
4、5、2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重大工程及物资的招标方案。
4、5、3招标工作小组由物资、工程两个招标工作小组组成,负责招标的各项具体组织工作。
4、5、4招标管理工作具体按《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6合同管理
4、6、1确定供方后,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采购管理部门自行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采购管理部门起草合同,按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合同管理,具体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4、7采购产品的验证
4、7、1劳务采购的验证
产品交付前,按《工程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根据相关供方的施工工期、施工能力、安全、环境和服务进行劳务和服务采购的验证,验证结果可作为合格供方复评的输入。
4、7、2物资采购的验证
产品交付时,物资部按《设备、物资材料质检管理办法》进行验证,产品交付并投入使用一定时期后,由物资部可向产品使用部门发问卷调查,进行产品验证,问卷调查可作为合格供方复评的输入。
4、7、3服务采购的验证
综合管理部根据服务采购的协议或合同要求,对提供服务相关供方的服务态度、工作绩效及需求部门反馈的信息,实施验证,验证结果可作为合格供方复评的输入。
4、8对供方采购劳务、服务及物资的管理
4、8、1公司对相关供方拟选择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相关供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及特种材料,必须由公司审定。相关供方应提供所有物资供应分供方名录以及相应的资质资料报物资部备案
4、8、2公司对劳务供方拟选择的劳务分供方有否决权,重大分包合同招标应邀请公司参加,劳务供方应提供所有劳务分供方名录以及相应的资质资料报计划部备案。
5、相关文件
《培训控制程序》
《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设备、物资材料质检管理办法》
《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工程项目(劳务)采购申请表》
《物资采购申请表》
7、附录
附录a流程图
附录b《工程项目(劳务)采购申请表》
附录c《物资采购申请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流程图
a、1合格供方名录建立流程图
a、2
使用部门采购申请
采购管理控制流程图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工程项目(劳务)采购申请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